关于三种反驳方式

有人在留言中对我在12月15日所写的《治学态度·爱情的马太效应》中“驳倒对方观点的三种基本角度”那段有疑问。我做了进一步的表达,整理转述于此:

留言中提到,机械工业出版社的《2005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 逻辑与写作分册》说,“在这三种反驳方式中,直接反驳结论是最强的;而驳倒了对方的论据和论证方式,并不等于驳倒了对方的结论,因为对方完全可以更换论据或论证方式去重新论证该结论。”

而我说“直接否认结论是很苍白的”。

两者只是从两个不同角度出发的,其实是并行不悖的。下面试举三例说明之:

例子一,对于一个数学的定理。找到一个反例(直接反驳结论)的确是最强的。如果找不到反例,就只能找推演过程中的问题,相当于“驳倒了对方的论据和论证方式”,虽然可以使对这个定理的证明无效,但并不能证明这个定理不成立。机械工业出版社的教材大体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例子二,有人认为“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上调利大于弊”。对于这种结论,直接反驳结论,打板子扣帽子,就没什么意义了,就有点抬杠的味道了。这时候需要争鸣的是论证的过程。仔细看看,这个人基于什么数据、什么假设得到了“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利大于弊”的结论,看看其中有无漏洞。这就是“驳倒对方的论据和论证方式”,而不是“直接反驳结论”。我是从这个角度来说的。

例子三,有人认为“雍正是篡位的”,组织了很多佐证并加以解释,用来支持他们的观点。怎么反驳这个观点?

这时候,仍然“直接反驳结论是最强的”(教材语)。如果能够在清朝宫廷浩如烟海的档案里面找到一份前人都从未留意的文件,文件准确记载康熙的传位诏书的确是写了给皇四子的,那么篡位的理论就被直接驳倒了。所以,正如教材所说,“直接反驳结论是最强的”。

但是说,如果找不到这么一份文件,而是玩弄“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那就是抬杠了。比如说,在辩论中,这样的反驳是不可以的:“除非对方给出传位诏书是伪造的_直接_证据,否则我们不可以认为雍正是篡位的”。这样子来“直接反驳结论”,很耍无赖,也就是我说的,“直接否认结论是很苍白的”。

这里存在“反驳”还是“否认”的区别。

在找不到这么一份文件的情况下,“正统论”的拥护者反驳“雍正是篡位的”这一结论的最好方法是一一检查“篡位论”的拥护者所使用的史料:史料是否真实,对史料的解释是否合理、无自相矛盾,等等。但是,就算把“篡位论”的拥护者所使用的史料一一驳倒,仍然不能证明“篡位论”不成立,因为“篡位论”拥护者还可以找到新的作证材料。这也就是机械工业出版社所说的“而驳倒了对方的论据和论证方式,并不等于驳倒了对方的结论,因为对方完全可以更换论据或论证方式去重新论证该结论”。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找不到可以用来的直接反驳的材料,“篡位论”就永远无法被证伪呢?也不是。虽然理论上来说,“对方完全可以更换论据或论证方式去重新论证该结论”,但如果在今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篡位论”都找不到新的有力佐证,那么“正统论”就会被学术界广为接受。广为接受,基本上也就相当于事实上“篡位论”已经被驳倒了。

综上所述,我所说的,与机械工业出版社所说的,其实不矛盾。

Comments on “关于三种反驳方式

  1. hippy December 22, 2004 05:54 PM

    Hi,莫非你也在考MBA?

  2. mvm December 22, 2004 05:59 PM

    哦,稍微修改了一下,不会有歧义了。是给我的留言中提到的那本教材。我没看过。

  3. Lisa December 22, 2004 06:19 PM

    可是,没有看过怎么就能得出“综上所述,我所说的,与机械工业出版社所说的,其实不矛盾。”的结论呢?

    是不是应该说:你所说的,与回复贴中提到机械工业出版社所说的,其实不矛盾。

    :P

  4. Run Liu December 24, 2004 12:03 PM

    你还是错了,因为你不能同时同意如下所有判断:

    A)MVM: 驳倒对方的观点,第三是直接否认结论。
    B)教材:驳倒对方的观点,第三是直接反驳结论。
    C)MVM: 直接否认结论是很苍白的。
    D)教材: 直接反驳结论是最强的。

    如果否认、反驳同义,C和D矛盾
    如果否认、反驳异义,A和B矛盾

    综上所述,你所说的,与机械工业出版社所说的,其实矛盾。

  5. mvm December 24, 2004 12:06 PM

    kick

  6. abdallah December 25, 2004 12:56 AM

    如何“直接反驳结论”?

  7. albertmozart December 26, 2004 06:43 PM

    上次回贴是因为根据上下文,认为你讲的否认和我讲的反驳同义,所以回。如果所想表达确是如此,Run Liu 说的正是我想说的.
    似乎“驳倒对方观点”这东东指什么,成了先要说明的。是取得驳倒的成功,还是取得驳倒的优势?如果是后者,我认为是不通的。取得优势和驳倒对方观点是有差异的,"广为接受"和真理的差距,"少为接受"和真理的差距,这二者没什么不同。大约只是多了一个“XX猜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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